案例37带状疱疹后遗痛术后出现脊髓病变

原告白xx入院时81岁,主因带状疱疹后遗痛4年于年10月27日入院。术前检查无手术禁忌症,于10月29日下午14时在局部麻醉CT引导下行左侧T1.2.3椎间孔脉冲射频复合吡柔比星背根神经节毁损术,整个穿刺过程中无神经放射痛,局部剧烈疼痛等,T3穿刺处有出血,经调整针深度多次回吸无血无液后注射药物,手术过程中血压血氧正常范围内。

16时返回病房出现尿频尿急,19时发现左下肢活动障碍,肌力III级,病人又感觉心慌胸闷呼吸困难,请心内科会诊后给予氧气吸入等处理后缓解,进一步观察病情变化,次日晨查体左下肢肌力III级,左下肢巴氏征阳性,右侧T6平面以下痛温觉减退,肌力正常,巴氏征可疑,自觉二便无力,排尿时尿道无感觉,双下肢深感觉触觉正常,急行胸椎核磁及颅脑核磁检查并报告医教科组织心内科、骨科、神经内科会诊,考虑脊髓病变可能,给予神经营养、脱水、激素大剂量冲击等治疗;10月30日查体左侧肌力恢复到IV级,小便时末端始有感觉,行头颅及颈椎核磁及胸椎核磁复查脊髓没有明显的影像学改变;10月31日电话联医院郑xx教授(术者)行腰穿脑脊液常规和生化指标均在正常范围,证明操作中没有药物进入蛛网膜下腔损伤脊髓,给予调整神经营养及激素治疗剂量;11月2日医教科又组织我院神经内科、骨科、核磁、CT科、内科等科室共同会诊:符合脊髓半切综合征表现,积极寻找病因,制定治疗方案;11月4日左下肢肌力达V(-),自觉每日都有好转,大小便可控制排出,但自觉力量弱,右侧浅感觉没有明显变化;11月5日请康复科会诊后给予康复治疗,病情不断得到缓解,左下肢肌力V,自己步行距离可达数百米;11月23日我院多科室会诊建议肌电图检查、神经传导速度检查、脊髓血管造影排除手术直接损伤,但患者拒绝进一步检查;11月24日医院脊柱科陈x主任会诊,11月26日请术者郑xx教授会诊,诊断脊髓半切综合征,客观因素患者高龄,伴不同程度的根动脉硬化,可能存在穿刺误伤胸根动脉,造成脊髓缺血,但是磁共振影像检查不支持脊髓缺血改变的诊断,指示继续神经营养,康复治疗。12月初患者逐步出现双侧腰骶部束带感,双下肢活动受限,多次请骨科及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,期间医院的朱x老师亲自指导康复,治疗效果不佳;患者腰背部疼痛逐渐加重,自述有束带感,双下肢站立时肌肉酸痛痉挛,年1月27日后多次和家医院治疗,2月3医院,住院至年3月14日病情明显改善后出院,诊断:1.脊髓病变-脱髓鞘可能性大;2.腔隙性脑梗塞;3.椎间盘突出。年3月21日再次入住我院神经内科继续进行康复治疗。

医方陈诉:综上所述,带状疱疹后遗痛的治疗是一个世界难题,病人经过长期的多方求医,始终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,家属及患者解除病痛的愿望非常迫切;术前的各项检查无禁忌症,相关医疗文书都向患者及家属详细解释,理解并同意后签字;手术后病情变化,多次请院内外专家会诊,查找病因,提供正确的针对性治疗方案,没有延误治疗;脊髓脱髓鞘病变的原因很多,诸如:1、免疫介导,如多发性硬化等;2、病毒感染;3、营养障碍;4、缺氧等。一般临床上诊断脱髓鞘疾病时多指免疫介导的脱髓鞘疾病,包括多发性硬化、急性感染性多神经根神经炎等。原告术后出现脊髓病变,原因可能为高龄动脉硬化(B超示双下肢动脉多发硬化斑块形成)、手术等多种因素引发。

在诉讼中,经本院依法委托,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于年4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为:1.医院对白xx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,其过失与白x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共同责任。2.白xx的伤残等级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五级伤残。

医方质疑:被告医方漏诊、漏治与原患者的损害有没有关系,多大关系,大运动量康复治疗与原告损害有没有关系,鉴定机构没有评价,要求法院委托补充鉴定。被告对鉴定结论不认可,提出鉴定机构对原告没有做肌电图检测,没有考虑原告高龄、体质特异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情况,评残适用的职工工伤标准不当,应适用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,鉴定意见书不客观合理,不应当作为证据。

法院认为,原告因带状疱疹后疼痛4年到被告处治疗,按照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,被告对原告的治疗存在过失,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本院委托鉴定时,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原告的全部病例,故原告要求补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。

参考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内容“医方责任程度为共同责任(建议偏上限50%-60%为宜)”,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上述.48元损失承担60%的赔偿责任即元;原告对被告支付的费用承担40%的责任即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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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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